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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看实招】 从一起追逃案的调查看"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朱跃城,跟我们回家吧!”4月26日,福建沙县纪委监委专案组人员出现在潜逃22年的嫌犯朱跃城面前。“我就知道会有这一天的。”沉默了两分钟,朱跃城流着眼泪说道。

  外逃22年后,朱跃城被抓捕归案,这起案件的成功查办,得益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释放的治理效能。

  朱跃城是福建省沙县郑湖乡财政所原总会计和综合事业会计,1996年1月至3月,他利用掌管印章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挪用公款15余万元。同年3月,嗅到危险的朱跃城携款潜逃。经多方查访,朱跃城去向不明。2000年6月,其因涉嫌贪污公款罪由沙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此后,一直对其追逃,但都没有成功。

  2017年底,沙县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一批问题线索从县检察院移交县监委,朱跃城案随之移交。“必须啃下这块‘硬骨头’,以实际成果检验改革成效。”沙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吴江潮说。县纪委监委迅速展开追逃“再接力”,主动对接县检察院,重新分析研判,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专案组,打响追逃追赃“第一战”。

  然而,摆在专案组面前的困难使大家乐观不起来:时间跨度长、身份可能已漂白、家属不配合……随着监察法颁布实施,赋予监察机关新的手段和权限,明确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给了专案组极大鼓舞。

  三明市纪委监委统筹协调,靠前指挥,对该案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监察体制改革后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优势,多次召开检察、公安、专案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多管齐下,量身制定追逃方案。

  “听说他在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做过小吃,但没见过他”“从他与亲属通话记录显示,有几个不同的号码是从广东东莞打来的”……专案组兵分三路,围绕朱跃城的社会关系仔细摸排调查,初步判断朱跃城在东莞一带有活动轨迹。

  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找出朱跃城?市、县两级监委综合分析该案特点后,决定依法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权限,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对朱跃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4月16日,专案组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审批表》,呈报审批后,制作《使用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交由沙县公安机关执行。沙县公安机关随即向东莞警方、通信技术等有关部门发出协助请求。

  30余次谈话、上百页的通话记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后,通过大数据信息排查,发现东莞市一名相似度极高人员“张某某”疑似朱跃城。技术调查结果与围绕朱跃城的社会关系摸排调查结果高度吻合,令专案组兴奋不已。

  4月24日,专案组协调公安机关对疑似人员“张某某”户籍信息等情况展开核查。东莞市公安机关立即协助核实“张某某”身份,确系在逃人员朱跃城。

  4月25日,专案组迅速前往东莞,在当地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最终确定了朱跃城在某工厂务工的精确位置。经过一天一夜的布控,29个小时不间断轮流蹲点,4月26日,专案组突现在正在上班的朱跃城面前,将其控制。

  “我就是你们要找的人。”得到朱跃城本人的确认后,沙县纪委监委立即行动,并按相关规定委托公安机关对其进行DNA比对确认身份。

  “成功追回朱跃城,离不开公安机关的通力协作。”回顾起历时4个多月的追逃历程,专案组组长陈绍球深有感触地说,技术调查手段的运用,拓展了监督手段,大大提升了追逃效率。

  追回朱跃城很不容易,但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综合考虑朱跃城涉嫌职务犯罪性质和情节、现实表现、认错态度、思想情绪、身体健康后,专案组认为该案适用留置措施,并报请三明市纪委监委审核批准。

  5月3日,沙县纪委监委对朱跃城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监委提请事项,立即组建看护专班,对朱跃城实施24小时不间断看护,同时负责留置区域的安全警戒和安全管理。

  专案组及时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确保书证物证、财务司法鉴定以及嫌疑人供述互相印证;同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固定了证据链条。5月14日,沙县纪委监委正式办结朱跃城涉嫌贪污公款职务犯罪,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当天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朱跃城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三明市纪委监委办理的首例外逃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探索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开了个好头,是贯彻落实监察法、推动法法衔接的一次成功实践。”三明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游宇飞说。朱跃城案使用留置措施1次,讯问7次,询问、谈话15次,使用扣押措施2次,使用查询金融财产措施3次,使用鉴定措施2次,申请技术调查措施2次,限制出境措施1次。

  在改革实践中,福建省制定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具体事项、提请协助的程序和要求等。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信息查询、搜查、现场勘验检查、查找涉案人员、看护留置人员、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公安机关应根据提请事项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配合。

  “实施办法的出台,使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更密切,为审查调查提供了高效率、高质量的制度保障,必将有力提升反腐合力。”福建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代江兵 || 福建省纪委监委 张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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